发布日期:2025-03-08 23:04 点击次数:160
股票如何操盘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过去一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提速,涉企行政执法更加规范。与此同时,“远洋捕捞”等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备受代表委员关注。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有效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点名”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坚决防止趋利性执法。在受访代表委员看来,需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切断趋利性执法司法背后的利益牵连。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对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源头治理。
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
提供制度性保障
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这些受利益驱动的趋利性执法司法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不仅恶化营商环境,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在2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最高检始终将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透露,最高检正在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提供制度性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可以考虑从细化刑事法律程序性规定、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责任追究与赔偿制度三个方面着手完善制度。
在细化规定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表示,可将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缴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他强调,根治“远洋捕捞”现象,需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
在建立追责制度方面,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向记者建议,探索建立提级管辖、上级审批和指定管辖制度。比如,规定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涉企执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涉企执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等。此外,应加快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
健全拖欠企业账款
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如何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沈丹阳指出,今年要突出抓环境、减负担、优服务。“所谓减负担,就是要让企业轻装上阵,重点是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
“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是基于市场地位、交易习惯、资金情况等多种原因形成的,需要现状与未来两手抓才能根源性解决问题。”迟日大指出,进行规范化、法治化的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不合规涉企收费问题。
着眼于当下的企业账款清偿问题,各地各部门已开展专项行动,今年我国还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消化地方政府拖欠企业的账款。在源头治理上,沈丹阳指出,要落实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长效机制。
在迟日大看来,对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进行长期有效地治理,应构建可行、有效的企业账款拖欠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如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将企业账款拖欠纳入审计审查范围以及预算绩效考核范围。
中办、国办去年印发的《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早已提出要求,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多位代表委员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已对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多条规定,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在于推进立法进程。
在强化执行方面,张毅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款项登记和投诉平台,确保信息透明化,为中小企业提供集中投诉的渠道,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
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但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或已不符合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民营企业经营逐利冒进、法律和风险控制意识等诸多因素,民营企业开展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一些行为缺乏罪与非罪、罪与错的判定界限。
目前,“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已纳入《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中,成为未来几年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表示,通过改革举措,从司法层面做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在张毅看来,经营主体开展创新业务,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从罪刑法定制度的角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民营企业创新不应有顾虑。”他说。
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等界限,迟日大建议股票如何操盘,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涉企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规定各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减少法律适用的模糊性。强化坚持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内外部监督,建立涉企案件公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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