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杠杆率 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 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拟新增“暂停业务”类

发布日期:2024-08-15 01:01    点击次数:161


融资杠杆率 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 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拟新增“暂停业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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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落实新“国九条”、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以及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并向各券商征求意见。

  《保荐业务规则》首次发布于2020年,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机制。2022年9月份,中证协对《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

  一直以来,保荐代表人在IPO准入把关等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此,中证协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分类公示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共包括A、B、C三类。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截至7月17日,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数量达8775人,其中,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显示,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无违法失信信息的保荐代表人有8399人,占比总人数的95.72%。

  不过,随着保荐代表人队伍的扩大,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人员执业质量及能力仍需不断提升。截至7月17日,近三年内,共有283名保荐代表人被采取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其中,今年以来有71名保荐代表人被采取过上述监管措施。

  近期,为落实新“国九条”关于“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的要求,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将“申报即担责”要求落实到人,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中证协对《保荐业务规则》进一步修订完善。

  从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来看,完善了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调整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在原名单中增加保荐代表人撤否项目信息;新增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公布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以及被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或暂不接受签字的文件或暂不受理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纪律处分且在执行期的时任保荐代表人名单。

  对此,某上市券商的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本次修订《保荐业务规则》部分内容的原因来看,主要是由于在当前严监管环境下融资杠杆率,保荐代表人被处罚乃至遭遇禁业处罚的案例显著增多,且这一趋势或有进一步加剧的态势。预计未来暂停业务或受到限制的保荐代表人的比例将持续攀升,这无疑对券商保荐代表人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需要持续加强合规意识、优化风控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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